12月31日,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招远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招发改〔2025〕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等文件要求,需适度拉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2:4的比例核定。结合我市实际,在保持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上调第二、三阶梯基本水价,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决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
4.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5.《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出台意义
通过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增强节水意识、践行节水行为,推动我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节水型城市建设和水资源可持续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阶梯水量。对我市实现一户一表并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生活用水划分为三档,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二是明确阶梯计价规则。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构成,仅基本水价实行阶梯价格,阶梯级差按1:2:4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阶梯综合水价=基本水价×阶梯水价级差比例+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三是保持一档水价稳定。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维持不变,仍为3.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四是合理调整二、三档水价。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极差由1:1.5:3调整为1:2:4,第二阶梯综合水价调整为5.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综合水价调整为9.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8.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五、名词解释
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指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社会福利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场所。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招远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杜恒萍
联系电话:0535-8253909